看,60萬尾魚苗躍入金溪……
近日
將樂舉行202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
60萬尾魚苗躍入金溪
此次增殖放流活動
共設3個點
分別是
高唐庫區水南渡頭村碼頭、
范厝庫區孫坊、黃潭孔頭庫區里州
投放的魚苗品種
為團頭魴、黃尾密鲴、厚唇魚等

魚苗投放

放流前
工作人員對放流魚苗的規格大小等情況
進行了全面的核查
確保放流魚苗的數量及質量

魚苗測量核查
法官對放流現場
進行全程監督

法官監督
向天然公共水域投放魚苗,可增加漁業資源,保持水生生物多樣性,促進生態修復,改善水質環境,對加快將樂縣生態漁業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。
同時
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漁政人員
到金溪沿岸等地
開展漁業法律法規宣傳和執法檢查
禁止非法捕撈及售賣禁用漁具等違法行為

對漁民進行漁業法律法規宣傳

檢查漁具銷售商鋪是否銷售禁用漁具
普法知識
福建省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》辦法
第五十五條 使用禁用的漁具、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、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,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,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以罰款:
(一)炸魚、毒魚、電魚的,在內陸水域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;
(二)敲?作業的,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;
(三)使用魚鷹、魚籪、目魚籠捕魚的,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;
(四)在內陸水域隨船攜帶、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,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。
有前款規定的行為,情節嚴重的,沒收漁具、吊銷捕撈許可證;情節特別嚴重的,可以沒收漁業船舶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制造、維修、銷售禁用的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的,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,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。
來源:將樂縣農業農村局